关于禁止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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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维护良好的食品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自觉规范生产行为。 二、禁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 严禁经营下列食品: 1. 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 2. 混有异物或掺假掺杂的食品; 3. 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 4. 使用非食品原料或回收食品加工制作的食品; 5. 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三、加强进货查验管理 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采购环节规范有序: 1. 对畜禽肉类要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2. 进口食品需提供海关报关单及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3. 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具备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 4. 完整保存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相关检测证明,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四、规范生产经营过程 1. 生产环节: -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工艺流程操作,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 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过期或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 - 杜绝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2. 销售环节: - 按照标签标识要求储存食品,定期清理变质和过期产品。 - 散装食品须在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注相关信息(包括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信息等)。 五、加强社会监督 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的健康福祉。请各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广大消费者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投诉举报,并尽量保留相关证据。 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