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执法局依法处理某公司违规使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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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24年2月5日,一家公司从海口市购入了5袋大包装粉丝。这些粉丝的外包装显示品名为"冠珠粉丝",制造商为烟台三嘉粉丝有限公司,净含量为7千克,并标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337068501399。该公司随后拆开包装,将粉丝分装成小袋散装产品,并擅自打印标签"龙口粉丝"进行销售。

 

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并非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者,其在散装粉丝标签上使用"龙口粉丝"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名称。已查明,涉案标签为"龙口粉丝"的散装冠珠粉丝共采购了5袋(每袋7千克),总量达35千克。销售价格为15.96元/千克,目前已售出23.9千克,剩余未售出11.1千克。该案件的违法经营额总计381.44元。

 

处罚决定

 

该公司通过在散装粉丝标签上标注"龙口粉丝"名称来销售产品,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禁止在非产地范围内的类似或相同产品上使用已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及其音译、意译或仿制等行为。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该条款指出,对于违反第三十一条的行为,执法部门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销毁侵权产品及伪造地理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启示

 

本案的成功处理充分体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实际应用价值。通过依法打击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名称的行为,有效维护了龙口粉丝这一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和市场信誉。

 

同时,本案也展示了知识产权保护与食品安全监管相联动的执法实践。通过对食品领域"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彰显了行政执法机构在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合法权益方面的决心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