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投资高风险基金:责任归属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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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涉及老年投资者的基金投资纠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一位年过八旬的老人通过银行渠道购买了价值105万元的基金产品。两年后,该笔投资仅剩下75.03万元,亏损接近30%。随后,这位投资者将相关银行诉至法庭。

在一审中,法院认为银行未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判决银行承担70%的责任,并赔偿投资者20.98万元。然而,银行对一审结果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银行已经尽到了适当的销售责任,最终判决投资者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据相关法律人士透露,这位投资者目前正准备申请再审。此案件引发了行业内对于银行代销产品争议的深入讨论。

首先,如何判定金融机构是否充分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是一个关键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虽然金融机构通常会通过加粗字体或要求抄写等方式来履行告知责任,但这些形式化的操作是否真正达到了"卖者尽责"的效果仍需具体案例分析。

其次,关于银行能否向高龄老人销售中高风险产品的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这一行为。专家指出,只要老年投资者通过了相应的风险测评,并具备一定的投资能力,他们是可以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的。

但也有业内人士建议,金融机构在向老年客户销售高风险产品时,应特别注意其认知特点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更谨慎的销售策略。例如,在销售过程中增加必要的见证环节或风险提示机制。

最后,关于投资者在持有产品期间的权利保障问题。专家们普遍认为,在金融机构已经尽到适当性义务的前提下,投资者应当对自己的投资决策负责。司法实践中,如果金融机构能够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而投资者仅以未及时获知产品亏损为由主张权利,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业内专家建议,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完善销售流程,建立"双录+回访"机制,特别是在向老年客户销售高风险产品时,可考虑增加子女见证环节,并设立重大亏损主动告知机制。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