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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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监管规则》从多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和优化。
首先,在保障资金安全方面,《监管规则》进一步强化了现金管理要求。明确规定现金管理产品必须具备高安全性和流动性,不得用于质押等高风险投资,并对产品的期限提出明确要求。当出现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公司需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要求所有募集资金操作必须通过专用账户进行,包括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也须经过专门的监管流程。
其次,在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方面,《监管规则》优化了募集资金置换机制。对于前期以自筹资金投入的项目,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完成置换。在特定情况下,如支付人员薪酬或购买境外产品设备时遇到实际困难,可先用自有资金支付并在之后六个月内进行置换。此外,规则还要求公司对募投项目的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评估和论证,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三,在规范中介机构履职方面,《监管规则》强化了保荐机构的责任。当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时,保荐机构需出具专业意见,并说明前期判断的合理性。同时,要求保荐机构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告。此外,还完善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机制,确保中介机构能够勤勉尽责。
值得关注的是,《监管规则》取消了独立董事的相关要求,并根据最新《公司法》精神将"股东大会"统一改为"股东会"。
现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自2012年实施以来,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原有规则在资金用途和安全等方面已显现出不足之处。
此次修订将指引升级为《监管规则》,进一步提升了制度的约束力,并与证券法、公司法等上位法实现了有效衔接,形成了更加严密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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