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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期间致人损害 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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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造成的他人损害需要进行赔偿时,责任一定由公司"买单"吗?近期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李某受雇于一家家具公司驾驶三轮电动车运送货物。一次在经过繁忙街道时突遇大雨,与横穿马路的行人老马发生碰撞导致其受伤。

交警部门分析认为,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李某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并且在雨天视线不好的情况下以较高车速行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最终交警认定李某为主要责任人。

事故发生后,老马被送医治疗,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老马随后将李某及其雇主家具公司诉至法院。李某坚持认为自己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事故,应当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并拒绝参与调解和支付任何赔偿费用。

法院最终认定这起事故属于李某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其雇主——该家具公司承担李某应负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完成对老马的赔偿后,该公司以李某存在重大过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偿部分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取得三轮电动车驾驶资格仍坚持驾车送货,且在大雨天气视线受限的情况下高速行驶,明显违反交通法规。同时,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和雇主,该公司对员工资质审查不严、管理不到位,也存在过错。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案件具体情况后,法院判决公司可向李某行使20%的追偿权,其余部分由李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指出,职务行为并不意味着员工可以完全免责。虽然用人单位通常需对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当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进行追偿。

法官建议,员工在履行职责时应严格遵守规定,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不能以为所有风险和责任都会由公司承担而心存侥幸。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加强员工培训管理,完善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切实降低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