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首例湿地生态损害赔偿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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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发生了一起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3名男子因驾车闯入鄱阳湖核心区湿地,造成植被损毁并惊扰候鸟栖息,最终需承担1.7万余元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湿地作为地球上独特的生态系统之一,在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江西省内分布广泛的各种湿地,特别是鄱阳湖湿地,对维护区域和全球生态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专门针对湿地植被破坏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罚则。
今年2月,在候鸟越冬的关键时期,万某某、王某、姚某某三人无视保护区工作人员的劝阻,驾车强行闯入鄱阳湖南矶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这一行为不仅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损害,还严重影响了候鸟成长环境。
事发后,相关部门迅速固定证据,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委托专业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启动赔偿程序。经过调查和评估,确定3人的行为造成了7000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1万元的生态修复费用。
5月20日,在赔偿磋商会上,3人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并与赔偿权利方达成协议:除支付7000余元经济赔偿外,剩余部分将通过62天公益劳动方式履行。同时,三人还需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协助林业部门开展湿地保护宣传。
这起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专家指出,生态环境是全民共同财富,破坏生态不仅损害自然环境,更侵害了公众权益。本案的成功处置,彰显了法律对生态保护的刚性约束,也展现了修复性司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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