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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募集资金监管新规定6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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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证监会发布了修订版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并将于2025年6月15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新规旨在加强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规范其用途和使用流程。 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募集资金的具体适用范围,仅适用于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如可转换债券、存托凭证等)所募集的资金,不包括债券融资和股权激励计划。二是细化了超募资金的管理要求,明确实施后新获得的超募资金需按照新规执行,而此前已使用的超募资金则继续沿用旧规则。 针对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新规也做出了重要调整。首先,在用途管理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时,若直接使用募集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在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后六个月内完成置换。同时,如果募投项目因市场环境变化导致可行性降低,公司需及时进行重新评估论证,并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相关情况。 在资金安全方面,新规要求保荐机构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持续督导,特别是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时,必须发表专业意见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异常情况。此外,明确规定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才能用于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以防止资金挪用风险。 关于募资用途管理,新规还明确禁止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于私募基金、股票及期货等高风险金融产品。同时强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一年以上的,公司必须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评估结果。 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2025年1月17日至2月16日),社会各界共提出31条意见建议。大多数意见支持此次修订,认为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针对适用范围和超募资金使用等重点问题,监管部门也进行了认真研究并采纳合理建议。 新规还特别强调了独立董事在募集资金管理中的监督作用,并与公司法修订内容做好衔接。通过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细化监管要求等措施,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运作流程,确保资金合理高效地服务于公司发展。 这一系列修改不仅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体系,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更有力的执法依据,有助于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