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出台!严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金融监管新规来了
金融监管总局于6月6日正式公布了《暂行规定》,这一文件旨在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通过信用监管手段来遏制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该《暂行规定》共计三十一条,涵盖了审慎界定列入范围、明确管理措施、规范管理程序以及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四大方面的内容。这些条款将为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设定更为严格的信用标准,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在界定严重失信主体的范围时,《暂行规定》指出,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若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并且情节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的,将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具体而言,如果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从业人员被取消终身任职资格、禁止从事银行业或保险业工作等情况,都将被视为严重失信行为。
此外,《暂行规定》还列举了其他应被列入名单的情形,包括通过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等行为,以及受到从重行政处罚或限制市场准入的措施。这些行为如果被认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和社会秩序,相关主体将被纳入失信名单。
在管理措施方面,金融监管机构将对列入名单的主体实施重点监控,并可能增加检查频率。同时,《暂行规定》明确了移出机制:被列入名单满三年后,相关主体将自动退出名单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暂行规定》还设定了异议处理程序,确保当事人能够行使知情权和申辩权。此外,该《暂行规定》特别强调了信用修复机制的建立,鼓励失信主体通过积极改正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根据文件内容,列入名单满一年的主体若符合相关条件,可以申请提前移出名单。具体来说,需满足以下条件: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并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再次发生应被列入名单的情形。
专家指出,《暂行规定》体现了宽严并济的原则。一方面,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采取严厉措施;另一方面,通过信用修复机制为失信主体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鼓励其积极整改以恢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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