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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消防条例》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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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公布了新修订的《山西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共计8章64条,计划于7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修订为我省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对于提升全省消防安全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条例》重点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消防安全方面的责任划分。同时,进一步厘清了消防与公安、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的职责界限,理顺了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监管部门的权责关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园区管理机构也被纳入其中,并明确了新兴行业和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管主体。

针对当前消防通道被占用以及电动自行车火灾频发等问题,《条例》提出了具体应对措施。要求加强老旧小区相关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明确禁止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同时,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由消防救援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者,经营性单位和个人最高可被处以五千元罚款,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则可能面临五百元以下的处罚。

此外,《条例》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多个领域提出了针对性措施。例如,针对山西省煤炭产业发达、高速公路隧道众多的特点,明确规定相关场所应设立专职消防队;考虑到全省文物保护单位较多的情况,进一步明确了文保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对施工期间的防火管理作出详细规定。同时,优化了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流程,允许相关主体自主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手续,并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整体规划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