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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产前筛查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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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相关部门发布通知,进一步强化产前筛查服务管理。通知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方可开展产前筛查工作,并建立了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根据最新规定,承担产前筛查任务的机构需获得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的许可,而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则须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进行资质认证。通知特别指出,超声检查是产前筛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具体内容进行了规范。

在人员管理方面,通知明确将临床咨询、超声筛查和实验室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管理范畴。要求相关机构加强岗位培训,确保每位筛查人员每年接受至少一次专业技术培训。对于离开岗位两年以上的人员,必须重新接受复岗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才能继续上岗。

通知还强调,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产前筛查服务,完善知情告知、报告出具和随访等环节的服务流程。同时要求建立健全产前筛查和诊断网络,并根据片区划分明确各机构的责任范围。

此外,通知还对机构准入标准、质量控制、与早孕建卡工作的衔接以及后期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确保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