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停复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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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药品经营企业停业及复业监管新规出台
为加强药品经营市场秩序管理,江西省药监部门 recently 发布了新的《江西省药品经营企业停业和恢复经营监督管理规定》。
根据新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若连续暂停药品经营活动超过6个月,必须自停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企业在申请恢复经营前,需先完成内部审核验证和相关设备校准工作,并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药品质量管理自查报告。经现场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经营。
对于擅自经营或逾期擅自复业的企业,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对未按规定报告停业状态且未办理注销或复业手续的企业,监管部门将按正常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格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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