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5月1日起施行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正式施行了《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旨在进一步提升全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保障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群体能够更加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据了解,内蒙古现有残疾人约158.58万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570万。当前,全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已进入从"有没有"到"好不好""管不管用"的高质量发展阶段。作为全区首部系统性、基础性和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设45条,涵盖了无障碍设施建设、信息交流、社会服务、保障措施及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重点解决无障碍设施覆盖不全、建设标准不一、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
在责任体系方面,《条例》明确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并细化了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7个主要部门的具体职责。同时,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等14个相关部门也被赋予了相应的职责。此外,《条例》还对残疾人联合会及老年社会组织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针对当前无障碍设施"重建设轻维护"的普遍现象,《条例》特别强化了所有权人和管理人的日常维护责任。在家庭无障碍改造方面,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老年人家庭可获得政府适当补贴。《条例》还鼓励电影院线和有线电视提供无障碍影视服务,并要求电视台逐步扩大手语配播节目的范围。
在便民服务方面,《条例》明确相关部门应当推动便民热线和紧急呼叫系统实现无障碍功能升级。同时,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也被要求针对残障群体特点,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无障碍信息服务。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也需进一步完善为残疾人和老年人提供的无障碍法律服务。
为确保《条例》有效落实,《条例》明确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长期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内蒙古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动全区无障碍环境建设高质量发展。
- 上一篇:内蒙古节水行动拓宽发展空间
- 下一篇:返回列表
